鄂政办发〔2021〕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1日
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进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强大人才支撑,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书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就业创业地城镇落户。(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财政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留鄂来鄂高校毕业生住房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增加优质岗位供给。高水平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力争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每年增长10%以上,加快构建“51020”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光芯屏端网”世界级产业集群,大力引进下一代通信、集成电路、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领域具有全球影响力、掌握产业前沿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在鄂设立总部或第二总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面向重点龙头企业、国有企业人才需求,开发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优质岗位,各级经信、商务、国资、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牵头征集一批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国有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岗位,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征集,由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后公开发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四、扩大企业吸纳规模。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招聘信息(除涉密岗位外)应同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稳定政策性岗位。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各项招录(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衔接。(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编制资源配置,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编制保障。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管理办法,专项事业编制优先用于保障教育、卫生、科技等重点领域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和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加大从省内外“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定向选调生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六、大力引导到基层就业。对符合本地紧缺人才目录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乡事业单位可采取面试、技能测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实施“万名大学生乡村医生配备”项目,深化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医生、基层教师、社区工作者等基层岗位就业。(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七、发放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上述初创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按1%给予奖补。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地方财政贴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强化创业资金扶持。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提高至5-50万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发挥各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打造创业孵化示范平台。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各高校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发挥专业孵化器作用,打造“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业生态链。建设1-2个全省高标准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孵化成效突出的示范基地,各地可给予奖补。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场地租金等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平台、科技孵化器、创业空间等,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和自主创业情况可折算为学分,允许以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完善创业休学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大力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类别分别给予300元、1200元、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依托高校和创业学院,举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对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举办“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鼓励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一对一”的创业实践辅导。(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十三、大规模开展就业见习。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扩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规模,募集一批互联网、金融、教育、医疗、公共管理等现代服务业和5G、半导体、新能源等高端制造业企业见习岗位。做好见习单位动态管理,打造一批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鼓励灵活就业。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区域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不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
十五、促进技能就业。鼓励大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搭建高校、职业(技工)院校、企业交流对接平台,鼓励高校、职业(技工)院校联合企业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促进产教融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享受税收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
十七、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快培育千亿级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留鄂就业创业免费提供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引导到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开辟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大学生创业在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地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免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事通办”服务窗口,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打包办。(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务办)取消高校毕业生入职重复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体检结果互认。(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鼓励在省内外高校设立人才服务站,常态化组织到省内外高校开展巡回推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及时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帮扶,对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实行精准帮扶,优先提供就业援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九、加大就业权益保障。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依法打击“黑中介”“黑市场”、虚假招聘和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毕业院校、性别、民族、户籍、地域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切实保障女大学生、残疾大学生公平就业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
二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择业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讲好湖北大学生就业创业故事,选树“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创业之星”“长江学子”等先进典型,持续举办“创业湖北”“创青春”“互联网+”“创立方”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模拟求职大赛等活动,打造“创业青年说”电视栏目和“长江人才说”人才论坛,营造高校毕业生留鄂来鄂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团省委)